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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什么附列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
消费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3
号)附件《汽油、柴油
消费税
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5]1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