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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动力装置和拖斗如何界定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车辆购置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8号
)第五条规定:“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
车辆购置税
;动力装置和拖斗不是连接成整体、且动力装置和拖斗是分别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只对拖斗部分按‘挂车’征收
车辆购置税
,动力部分不征税。”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2]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