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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六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按风险类型分别披露与套期工具相关的下列金额:
(一)计入当期损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套期无效部分;
(三)包含已确认的套期无效部分的利润表列示项目。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