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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时,哪些金融机构需要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开展尽职调查?
根据《
关于发布《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
2017年第14号
)规定
,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所定义的金融机构与通常经济生活中理解的金融机构不一样。例如,某公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金融业”,但并不一定属于《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所称金融机构。
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照《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的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定义在《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中均有具体解释和列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规定的金融机构,因此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