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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需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吗?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
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号)、《
企业会计准则
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