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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 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 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 单独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 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