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方(法人企业)属于纳税主体,应该针对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的发放、采集以及相关股权变更税源监控核实应由股权转让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对于股东方在青岛市外的,可由被转让股权企业代股权转让方办理,被转让股权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放、采集《股权转让税源监控登记表》,将相关附列资料收集齐备,在规定时间内将《税源监控登记表》盖章返回代办企业。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市局所得税处,由市局所得税处协调该外地股东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股权转让交易进行监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