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
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
消费税税款,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卷烟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卷烟商标牌号规格。
……
‘新牌号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规格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卷烟商品条码的卷烟。”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