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发 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 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 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 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借记“资 产处置费用”科目,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贷记库存物品,按照对外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