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等,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加工物品(委 托加工物品),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支付加工费、运输费等费用,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3.委托加工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入库,按照加工前发出材料的 成本和加工、运输成本等,借记“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增值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单位购买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资产或服务等时,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在途物品”、 “库存物品”、“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 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发 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 如不特别说明,本部分内容中的“单位”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资产或服务等时不能抵扣增值税,发生的增值税计入资产成本或相关成本费用。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单位购进资产或服务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 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 发票注明的金额,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照待认证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 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为不可抵扣进项税时,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 金——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同时,将进 项税额转出,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 项税额转出)。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 单位取得应税项目为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 当按照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当 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按照以 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应付 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 许抵扣时,按照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 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