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 冲减坏账准备时,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对于账龄超过规定年限并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按照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