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贷记“存 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处置存货]或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
3.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收到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
4.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 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