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1号——关键绩效指标法》(财会〔2017〕24号)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应遵循《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中对应用环境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用关键绩效指标法,应综合考虑绩效评价期间宏 观经济政策、外部市场环境、内部管理需要等因素,构建指标体系。
第六条 企业应有明确的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确定关键绩效指标体系的基础,关键绩效指标反映战略目标,对战略目标实施效果进行衡量和监控。
第七条 企业应清晰识别价值创造模式,按照价值创造路径识别 出关键驱动因素,科学地选择和设置关键绩效指标。
根据《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600号——绩效管理》(财会〔2017〕24号)规定,
第二章 应用环境
第五条 企业进行绩效管理时,应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绩效计划与激励计划、 绩效评价结果与激励实施方案、绩效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协调解 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下设绩效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绩效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绩效计划与激励计划,组织绩效计划与 激励计划的执行与实施,编制绩效评价与激励管理报告等,协调解决 绩效管理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的制度体系,明确绩效管理的 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工具方法、信息报告等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有助于绩效管理实施的信息系统,为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