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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丢失一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想抵扣的话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
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617号
)
规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