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利润等投资收益时,按照实际 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投资 收益”科目。
3.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待转让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科 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实际转让时,按照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 溢——处置资产价值”科目。
转让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 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 科目。
待处置资产损溢
(四)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贷记“长 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 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关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贷记“存 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处置存货]或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
3.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收到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
4.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 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