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处置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 税费等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应缴 财政款”科目。按照规定将处置时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 理的,应当按照所取得价款大于被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收 股利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支出合计的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