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中小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 的净资产。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奖 助学基金”、“其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修购基金△ ,即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按照事业收入和 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 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本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 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