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28号
)规定,
四、中小学校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 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 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 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实际成本、市场价格均无法可 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盘盈的存货,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存货,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
(二)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的存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按照 待处置存货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按照“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相应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处置存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置资产损溢” 科目。
待处置资产损溢
(四)转让(出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贷记“长 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2.实际转让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
3.转让过程中取得价款、发生相关税费,以及转让价款扣除相 关税费后的净收入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本科目“四(二)”有关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二)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
1.转入待处置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贷记“存 货”、“固定资产”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处置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处置存货]或 “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资产价值)。
3.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收到残值变价收入、 保险理赔和过失人赔偿等,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
4.处置毁损、报废存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借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5.处置完毕,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借 记待处置资产损溢(处置净收入),贷记“应缴国库款”等科目。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
)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