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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出口企业免税核销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
消费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
、
消费税
。”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