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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水、香水精的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消费税
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3号
)
附件《
消费税
征收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香水、香水精是指以酒精和香精为主要原料混合配制而成的液体芳香类化妆品。”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3]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