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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中获得的国债利息等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55号
)
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