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第十条规定:“退税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
(二)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具备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四)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具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六)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资格认定前两年内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出口退税、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欠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