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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的学校自用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
(
1988
)国税地字第
15
号
)
规定:“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
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土地使用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地字第[1988]1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