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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在服务合同中,哪些情况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507号
)
规定:“四、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
八、本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5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