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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一、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79号
)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
企业所得税
税款少于应缴
企业所得税
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
企业所得税
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
企业所得税
税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