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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补缴消费税的地点如何确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
消费税
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
消费税
。”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部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