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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9]31号
)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
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