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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那些需要专项申报?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的规定:“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