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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56号
)规定,
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
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