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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比例是多少?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个体
工商户
个人独资
企业和
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65号
)
第五条规定:“
个体
工商户、
个人独资
企业和
合伙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相关法规
【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