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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中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1988)国税地字第25号
)规定:“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相关法规
【国税地字[1988]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