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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8号
)
规定:“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
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扣除。”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