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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如何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
车船税
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规定:“保险机构作为
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
车船税
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
车船税
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
车船税
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
车船税
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