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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