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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7〕38号
)
规定:“一、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
个人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89号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
个人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