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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
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13〕121号
)
规定,
四、计税方法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
。
五、原
增值税
纳税人(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缴纳
增值税
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原
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
增值税
扣税凭证。
相关法规
【财税[2013]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