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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申报出口退(免)税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的企业,应如何归类?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第七条第一款“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月起至评定当日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过出口退免税的,应认定为三类”。因此对申报出口退(免)税未满12个月或尚未申报的企业应认定为三类。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