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214号
)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