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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52号
)
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
财税〔2007〕92号
和
财税[2013]106号
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
增值税
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