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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预缴方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
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
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相关法规
【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