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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手写开具?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8〕54号
)
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