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 第四条规定:“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率)标准规定如下: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
资源税。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
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
资源税。
收购数量(金额)的确定比照课税数量(销售额)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除以上修改外,
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仍按总局1998年下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