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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将公告哪些内容?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在
非正常户
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
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