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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8〕54号
)
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九条规定:“……空白《行程单》发生毁损、丢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印制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在《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毁损、丢失的空白《行程单》进行报废处理。”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